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流[2006]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9
实施时间: 2006-1-19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72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试点企业开展的物流业务必须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营业税应税收入,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按季将经营、税收缴纳、发票开具等情况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