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2006]1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10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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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自用地下建筑房产余值的计算
  根据《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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