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2006]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22
实施时间: 2006-2-22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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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为方便操作,对纳税人申请的应当由市局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由市局授权各基层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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