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所二[2006]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4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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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个体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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