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5-8-30
实施时间: 2005-9-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502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一、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从2005年9月1日起到其单位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同步推进,实行“三统三分”,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统一进......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