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6]
发文文号: 渝府发[2006]8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7-19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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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对《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二十二条(二)项修改为: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从欠费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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