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6]
发文文号: 渝府发[2006]9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8-21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04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适用地区
  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为3类地区,考虑到黔江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现将其从原来的第三类地区调整为第二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
  (二)二类地区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