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9]16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5
实施时间: 2009-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66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在我国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也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局应加强对上述情况的征收管理。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