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法[2006]3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7
实施时间: 2006-6-7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94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有关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