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稽[2005]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4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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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欠税公告机关
  本市欠税公告机关是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市局)及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以下称各分局)。
  二、分级公告欠税
  (一)企业、单位等纳税人欠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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