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2007]4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19
实施时间: 2007-10-1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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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有关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2007年10月1日起,在本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
  二、各类机动车的年税额标准按照《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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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31
实施时间: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