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场药品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电[2003]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2-12
实施时间: 2003-2-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59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
  近日,我省一些地区出现群众抢购板蓝根、罗红霉素及抗病毒类药品等现象,一些商家乘机哄抬药品价格,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药品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为此,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经研究,现就加强市场药品价格管理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市场药品价格的管理
  (一)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国家计委、省物价局已经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各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不得突破;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但尚未公布价格的规格剂型药品,各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医疗机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