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海带加工用盐价格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07]27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7-9
实施时间: 2007-7-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91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连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连江官坞海洋公司等企业海带加工用盐以原盐供应按小工业用盐价格的请示》(连政综[2007]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据现行价格政策,我省海带加工用盐价格按“无碘加工、畜牧渔业用盐”价格实行,全省统一配送价格为650元/吨(含税)。为有利促进生产发展,我省已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用盐企业制定了优惠政策,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无碘加工、畜牧渔业用盐价格的通知》(闽价[2003]商189号)规定“对生产具有一定规模(企业年用盐量2500吨以上)的海产品加工企业用盐,经供、用企业协商,可在上述规定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下浮”。省盐业公司现行优惠供应价格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