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4]49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9
实施时间: 2004-7-12
失效时间: 2011-2-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97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我局已转发。经市局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新办商贸企业均应按照《紧急通知》规定执行。
  加油站按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处室便函、通知]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2-14
实施时间:2011-2-14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