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5]2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9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35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精神,为了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和购车人办理购车手续,经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管办协商,现就我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5年3月31日前,销售到本市范围内的机动车可继续使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4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