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5]12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4
实施时间: 2005-5-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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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2005年5月1日以后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外贸企业,各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其主动办理出口货物纳税申报手续。
  二、对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的,各单位方可受理。对经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各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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