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5]25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11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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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具体操作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重庆电力公司所属跨区县电力分公司应属地进行纳税申报
  (一)重庆电力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供电企业:城区供电局、沙坪坝供电局、杨家坪供电局、南岸供电局、江北供电局、北碚供电局、綦南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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