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办发[2006]17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7-24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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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和对象
  (一)代征范围: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含经开区、高新区,下同)。
  (二)代征对象:上述区域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二、缴费期限和地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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