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劳社文[2006]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1-9
实施时间: 2006-1-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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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的精神,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我省实行省级统筹的实际,按照平稳过渡的要求,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当前省级统筹范围(不含厦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并按照不低于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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