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2-24
实施时间: 2006-2-24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19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除厦门外)经贸委(贸发局)、外经贸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05年第2号令),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与经营主体的设立程序
  (一)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