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地税政二[2003]2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5
实施时间: 2003-8-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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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广播电视局:
  你局闽广函(2003)113号文收悉,提出的固定资产折旧、人员工资扣除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广播电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中资产的税务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国家税收、会计法规以及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同意你局提出的《福建省广播电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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