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云地税发[2005]12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8
实施时间: 2005-5-2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00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残疾人出租房屋征免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红地税发[2005]64号)收悉。经研究,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员出租房屋征免营业税问题
  对残疾人员个人出租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应视同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自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是指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残疾人员本人的房屋。
  二、关于残疾人员出租房屋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残疾人出租房屋,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