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劳动者夏季高温津贴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劳社文[2007]35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8-16
实施时间: 2007-8-16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26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文件精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夏季高温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