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07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劳社文[2007]41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10-15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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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不低于950元征收。
  对未享受社保补贴的原国有企业(含县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灵活就业的人员,个别设区市认为执行上述缴费基数确有困难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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