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有关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办发[2003]2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3-8-25
实施时间: 2003-8-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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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性投资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有关资产处置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都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做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
  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类型单位采用不同的管理形式。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可直接增加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金,由现有法人代表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
  (二)非公有制企业(含非公有制控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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