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05]3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8
实施时间: 2005-2-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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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曹世如收回转让的股权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成地税发[2004]22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曹世如转让给严俊波的股权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曹世如将自己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严俊波,其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履行,股权所有人已作变更登记,由曹世如变更为严俊波,曹世如转让股权所得已按合同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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