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挂靠业户[个人]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05]5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1
实施时间: 2005-3-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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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挂靠业户(个人)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广市地税[2004]2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何某挂靠广安市朝晖房地产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广安市朝晖房地产公司交管理费,经营风险自负,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何某取得的个人所得,包括违约金、开办费,应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广安市朝晖房地产公司与广安翠屏丝绸有限公司签定的《联合开发翠屏市场协议》,因广安翠屏丝绸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约而支付的违约金、开办费、利息等,应按支付对象分别征收税款:
  1.能证明广安翠屏丝绸有限公司将以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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