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工商商会会员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收取担保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宁价费发[2003]17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1-23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担保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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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宁夏工商商会:
  你会会员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展为工商商会会员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贷款服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管理办法》的批复》(宁政函[2000]123号)精神,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工商商会收取担保费申请的批复》(宁财(综)发[2002]156号),现就担保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担保中心应本着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为维持正常运转,向被担保会员企业收取一定的担保费。收费标准定为:按每个季度不超过担保贷款额的1%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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