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6-25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334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04]53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2006年7月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供......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