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职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11-16
实施时间: 2007-11-16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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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7〕147号),整合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尽快实施社会保险费“五险”统一征收,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职能作如下调整: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区各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就业局)承担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额核定、失业保险费征收等职能,调整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经办,实现养老、失业保险参保资源共享,一票征收。
  其它经办管理工作仍由就业局按规定职能负责办理。
  二、20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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