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职工在全区范围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社险字[2007]11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11-30
实施时间: 2007-11-3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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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社保局,区社保局煤炭分局,自治区水利厅、农垦局统筹办: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目前,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行区级统筹,全区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基金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为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能,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跨市、县(区)和行业统筹范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各地要严格执行转移职工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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