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9]34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10
实施时间: 2009-10-10
失效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07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据外,还应填制全省统一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表》(附件一,各地......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5-24
实施时间: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