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出租居民住房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6]7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13
实施时间: 2006-3-13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03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据反映,对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但未办理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的下岗失业人员出租居民住房,能否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但尚未办理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未享受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出租自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二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