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6]22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1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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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住房转让涉税凭证的审核,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交易双方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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