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人社厅发[2009]2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7-10
实施时间: 2009-7-10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577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省部分退休(职)人员反映他们在职期间曾从事过尘肺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职)以后经诊断患有尘肺等职业病,要求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2号)精神,结合我省......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