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参与车险查勘定损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09]425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9-11-27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70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山东光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公估机构能否受托参与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的请示》(鲁光政公估发[2009]0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会在《关于防范车险理赔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中规定,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但未就保险公司车险查勘定损的授权作出排他性限制规定。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