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07]6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16
实施时间: 2007-8-16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46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结合,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对利用废石是否征收资源税的问题。为了公平税负,鼓励企业更好地利用资源,对采用堆浸工艺,且矿石与废石(品位底于0.5克吨)分类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