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04]4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6-9
实施时间: 2004-6-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50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驻琼部队团以上单位: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2003年12月25日印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是维护军人及其配偶的切身利益,解除部队官兵后顾之忧,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巩固国防的重要措施;是......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