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申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09]13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12-1
实施时间: 2009-12-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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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京会协[2006]133号)的要求,结合近几年防伪标识管理情况,现将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防伪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及申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的管理与使用
  1、各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设置专人负责。对作废、破损、当年未使用完的标识要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并在次年报备上年度使用情况时,交回监管部。对丢失的标识由丢失标识的事务所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2、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均应粘贴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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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