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检[2004]30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9-6
实施时间: 2004-9-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08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驻皖有关机构、军事机构、武警安徽省总队后勤部: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系统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检〔2003〕25号)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医疗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重要性。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是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内部自我监督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