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农[2006]15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5-29
实施时间: 2006-5-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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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工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7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蚕桑生产引导,努力保护好农民种桑养蚕的积极性。今年我省春季蚕茧生产由于蚕种来源多、品质不一,增加了春蚕生产期间的风险,各地要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做好蚕桑生产过程中的产前、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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