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2007]3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6-23
实施时间: 2007-6-23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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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4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驻市、县(不含海口、农垦、海钢,下同)国有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单列管理(以下称单列管理单位)。单列管理单位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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