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8]13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6
实施时间: 2008-5-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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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出口视同内销货物”,指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
  二、外贸企业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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