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3]19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14
实施时间: 2003-5-14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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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执法口径,规范操作行为,现就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
  对2002年9月30日之后从事个体经营,且已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地税机关审核,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年。
  对2002年9月30日前从事个体经营,且尚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凡已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经地税机关审核,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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