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3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4
实施时间: 2004-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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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采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要求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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