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云税四字[1992]10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2-12-4
实施时间: 1992-12-4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34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一年来各地在地方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和有关税种的条例、细则、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经全省“两金”工作考核评比会议讨论修改,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一)关于对既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又有其他经费来源的单位的征免税问题鉴于既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又有其他经费来源的单位按比例划分征免税难度较大的实际,而且这些单位具有国家机关的属性,经研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暂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