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退回和销售折让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5]17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
实施时间: 2005-6-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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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近期有部分基层税务机关请示,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后,发生销售退货、销售折让等情况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以对所退回或折让的货物进行调账处理。经研究,现就以上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销售退货或销售折让行为,红字发票的开具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销货方和购买方发票都未作账务处理的,不得开具红字发票。销货方应向购货方收回发票联,将收回的发票联与其他联次的发票完整粘贴并注明“作废”字样。如属部分退货的,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属销售折让的,按折让后的实际货款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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