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登录纳税人开户银行账户及账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6]26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6-10-20
实施时间: 2006-10-20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49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
  为规范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及账号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下同)开立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账户及账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