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9]42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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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抵免税额)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免税额是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取得普通发票的,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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