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建[2008]19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11-20
实施时间: 2008-11-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04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委(商贸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发挥省级专项发展资金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促进作用,规范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贸委联合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